济南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网企业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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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周期
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一)对于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网企业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二)年分档电量的确定。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电网企业归档之日起的当年执行年度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2.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非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电网企业应按改类前当年执行年度居民用电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改类业务;非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时,按改类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3.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电网企业应按原居民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原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受理更名、过户业务;新居民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按更名、过户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4.居民用户申请办理销户业务时,电网企业应按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销户业务。
5.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注意分档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电网企业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
(三)年累计用电量的确定。自每个执行年度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月用电量(使用实收制量控式卡表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次购电量)之和计算,累计超过分档标准电量后,执行二档或三档电价。
(四)使用实收制量控式卡表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周期购买电量,以各档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执行年度内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未购电量,跨年度不结转。
三、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含税,下同);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电价为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8469元。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四、其他事项
(一)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1.对符合户籍 “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的居民用户,可凭借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住证,下同)、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居民用户的户口簿地址、房产证地址和用电地址应当一致(因道路名称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2.各地区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租房合同中的地址应当与用电地址一致。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的居民用户,如用电地址与户口簿地址相同,可以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
3.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执行。
(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269号)中“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执行。
(三)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合表用户改造为“一户一表”用户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四)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包括“一户一表”用户及合表用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做好居民阶梯电价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0号)、《关于对困难职工家庭实施“精准帮扶”的通知》(鲁会〔2017〕65号)规定执行。
(五)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环保电价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免费电量款返还等项目支出。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