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一、住院医疗
1、起付标准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
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
省外医疗机构1800元
自主异地就医的提高起付标准,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500元;省外医疗机构200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降低后最低起付标准不低于50元
2、报销比例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90%
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为75%
三级医疗机构为70%
二、生育医疗顺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0元;
剖宫产一次性定额支付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3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原支付基础上增加1000元;有合并症者,增加700元;
备注:参保城乡居民因其他疾病须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规定报销,不再享受限额报销。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按比例报销,个人支付50%,门诊统筹金报销50%,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20元。
门诊统筹金实行支付制,参保居民当年没有发生门诊费用或未达到报销限额的,门诊统筹金不计入下年使用。
四、门诊特殊疾病1、一类门诊特殊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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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起付标准,限额内按60%的比例报销
2、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比例报销
备注:如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可同时申办,只按支付标准最高的一种疾病支付。如同时患有一类、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自愿选择其中一类申办。
五、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认证流程: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认定机构进行检查,由认定医师根据检查结果及“两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报销比例:认定后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购药治疗,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50%,高血压每年可报销200元,糖尿病每年可报销3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每年可报销500元。
备注:如有一年内高血压(糖尿病)相关检验检查报告等资料,可直接进行认定。认定次月享受“两病”待遇。“两病”认定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大病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部分,分段累进报销:8000元-50000元部分,报销60%;超过50000元-100000元部分,报销65%;超过100000元部分,报销80%,不设封顶线。
备注:如果参保居民属于贫困人员,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