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近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81号),该通知主要是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政策文件,同时结合成都实际,明确全市失业补助金标准。现就国家和省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政策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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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成都市根据失业人员参保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照社保缴费义务与享受待遇对等的原则,对全市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按国家政策最大化标准,明确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二是保留省人社厅、财政厅政策文件提出的最高50%档次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9个月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发放。三是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从满9个月以上发放50%开始,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月数每减少3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依次递减10%,具体是: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6个月不满9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4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四是对政策文件印发之日起的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的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了单独规定,明确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1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满4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包括初次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以及曾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再次参保缴费人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或临时价格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