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流程
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申报门诊慢性病的,本人只需提供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不分甲类、乙类病种,随时受理,办结后即时享受待遇。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可在居住地定点医院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需要将申办材料交至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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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保待遇
三、相关拓展
定点变更问题
每年12月份,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变更自己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变更的人员,只需要在每年12月底前,携带社会保障卡到新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即可。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上一年度签约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有效。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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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量问题
经治医师严格掌握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治疗、用药,按慢性病门诊补助用药、诊疗范围合理开具处方,严格掌握用药品种和数量。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适当延长门诊处方量,一次处方量一般控制在30日内;因出差、探亲等长期临时外出异地的,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最长可开具90天量,一个年度内最多可申请2次,延长处方量期间不再另外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中草药处方一次最多不超过10剂。疫情期间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群众长期用药需求。
门诊慢性病资格管理问题
因两年内未使用门诊慢性病待遇取消资格的参保人员,要求恢复资格的,可凭近一年内与原申请病种相符的住院或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申请资格恢复。超过五年未使用的,要求恢复资格的,按新申请相关规定重新鉴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