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20年度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
困难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含省本级在市工商注册登记,下同)、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二、裁员率标准
裁员率标准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企业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的数值取较低值作为企业裁员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参保人数减少裁员率= (2019年度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度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领金人数裁员率=2019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三、统筹地区应具备条件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截止上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月数不足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向省、市申请调剂金调剂补足至24个月。
四、企业申请条件
(一)截止2019年12月底,在本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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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历史欠费(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在补缴2019年度应缴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三)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使用领金人数裁员率时,还需满足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四)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连续6个月亏损;2.2019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20%;
(五)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七)非严重失信企业。
五、返还标准
市本级按1.5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照申报当月标准执行,参保职工人数按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
各统筹地区当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与本年度调剂金总和的30%。各统筹区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自行制定返还标准。
六、经办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失业保险参保地管理原则,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人社12333公共服务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网上申请。申请时上传营业执照、承诺书、申请报告。
(二)部门联合认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困难企业依法参保、裁员、欠费、补缴等情况(省本级参保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比对,审核认定企业信用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交至税务部门。
2.税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困难企业盈亏情况,并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算返还金额后报财政部门对报送数据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网上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部门联合认定困难企业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相应资金拨付流程,将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
七、优化服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重复享受一般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本年度已通过一般稳岗返还审核的企业,不需重复提交申请材料,上述企业在人社业务系统内进行比对后,人社部门将符合困难企业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交至税务等部门进行联合认定,联合认定通过可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业务系统按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扣除已享受企业稳岗返还金额,差额部分将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