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01、门诊医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项目,超支自理。
(一)门(急)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以及应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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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
(三)购买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四) 挂号费、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复制片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
(五)对在规定办理大额医疗费用应缴未缴的分散居住退休人员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六)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0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一)待遇标准
1.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2.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器官等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3个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不实行单病种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