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重要的民生政策,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提出新要求,明确“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贵阳市积极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新要求,在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印发了《》。
二、《意见》出台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为了建立更加公平、规范、高效,权利与义务更加对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激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从而达到制度良性循环、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进而实现“强省会”与城乡居民增收相互促进,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具体举措。
三、《意见》主要内容
1.参保对象:凡具有贵阳贵安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档次及补贴:参加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政府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按年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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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困难群体代缴: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政府按30元标准进行缴费补贴。
4.参保人账户管理: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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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养老金领取: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选择不缴费的老年人员,可以按月领取中央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目前为133元每人每月。
二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是自愿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及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的,可以领取中央、省、市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目前为213元每人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所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除以139确定。
三是政策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和军队退役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一是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二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年限,每满1年,贵阳贵安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6.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一是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贵阳贵安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二是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600元及以上的,按年平均缴费档次的3%增发贵阳贵安月基础养老金。
7.参保人员死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四、《意见》执行时间
《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