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生育相关费用待遇
调整时间:2024年1月1日起
1、产前检查待遇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产前检查待遇限额为每人每孕次1500元。
2、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
汕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更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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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70%;因急诊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计算并取整公布:
1.连续参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2.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年度中途参保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年度中途参保,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城乡居民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待遇:
1.已连续2年以上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且停保时间不超过一个年度的。
2.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在完成身份认定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