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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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需提交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和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土地使用权证明(若被放弃的宅基地设有地役权的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需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人民政府依法征(没)收不动产权利的生效批复文件、红线图、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凭证等;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工作。
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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