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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女性参保居民能享受生育待遇吗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0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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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支付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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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可以报销,报销比例与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支付比例一致。

  温馨提示:

  在统筹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在统筹区外住院发生的相关生育住院费用按异地住院就医规定执行。2021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为了不影响您的待遇请及时缴费哦!

THE END

TAG:门诊  发生  城乡居民  政策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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