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通过审核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所在单位在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账账户、职工身份及证件等信息后,可为职工批量代办提取业务;其他人员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
二、办理条件
1、此项业务仅限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2、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名下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及省内个别银行)开设的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如借记卡、活期存折,不支持信用卡、定期存折,具体银行范围详见中心网站。每个公积金账户只能对应一个有效的绑定账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2.申请人本人名下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及省内个别银行)开设的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如借记卡、活期存折,不支持信用卡、定期存折、联名存折,具体银行范围详见中心网站)。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中心受委托银行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窗口经办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员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五、办理地点、时间
1、中心办事处窗口
2、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六、办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绑定账户的作用:
(1)作为申请人在窗口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收款账户;
(2)作为申请人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转账收款账户。如申请修改绑定账户则视为修改逐月划扣服务的转入账户。
2、绑定账户的优势:
(1)办理绑定账户业务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逐月划扣、死亡提取除外);未办理提取绑定账户业务的申请人需本人到场办理。
(2)对于可能办理多次提取的申请人(如偿还贷款类提取),建议申请人办理绑定账户以方便提取。已办理绑定账户的申请人,后续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需再出示此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