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现将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2019年度及以前无欠费。
(二)关于裁员率的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放宽至参保职工总数的20%。除上述按国家政策放宽裁员率标准外的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其中,因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确定为破产清算企业以及即将注销的“僵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包括已由“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等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违法失信企业。
三、申报资料
(一)《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审核资料明细表》(附件5);
(四)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从业人员超过行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农林牧渔企业、建筑企业、房地开发经营企业需提供含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会计报表;
(五)属于去产能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企业还应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 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或社保代缴)协议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
2. 用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
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委托书》(见附件2);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划拨至用工企业明细表》(含电子版,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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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返还标准
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五、申报和受理
(一)窗口申报
1. 市本级参保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或住所(营业场所)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2. 市本级参保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3. 区(市)县参保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参保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具体经办流程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制定。
(二)网上申报
按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申请流程》(见附件6)办理。
六、审核和拨付
(一)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及时将企业申报资料录入系统,通过社保系统比对审核申报企业的参保情况、裁员率、补贴金额;
(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每月按照周转金申请流程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补贴资金;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出纳入市社保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及时划拨补贴资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号。
根据国家政策,此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逾期不能受理。2020年面临暂时困难但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
1.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表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委托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承诺书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划拨至用工企业明细表
5.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审核资料明细表
6.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