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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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 (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接受教育期间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核对程序
➤提出书面申诗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第二步:受理审核程序
➤核对通过后材料符合规定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向、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区(市)民政部审批。
第三步:审批程序
➤区(市)民政部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的区(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补贴标准
青岛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6元;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6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20元。
青岛市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20元;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90元;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
青岛市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90元;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6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3元;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
四、发放方式
✪特困人员接受集中供养的,其供养金由区 (市)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供养标准按月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的,其基本生活费用根据供养标准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由区 (市)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区 (市)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购买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用于向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者生病护理服务。
五、救助终止情况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 (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规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5、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