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
一、相关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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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考务及证件印制相关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网上办理/考试报名:https://zwfw.gansu.gov.cn/lanzhou/zwcsx/sjtyst/index.html
四、资格注册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巡游车和网约车客运服务。
五、注册有效期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六、续签及注销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死亡、申请注销或者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并收回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由原许可机关公告作废。
七、变更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不再从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注册机关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来源:兰州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