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立户分开家庭户立户和集体户立户,以下是两种立户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材料:
登记条件:
家庭户:
一、符合长沙市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
二、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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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
一、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本单位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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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我市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申报材料:
家庭户:
一、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恢复等落户业务时同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批准材料,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恢复等相应规定);
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材料;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材料。
集体户:
一、申请表;
二、单位书面申请;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
四、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五、单位负责人及户口专办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