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用报销材料: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如涉及意外伤害的,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原件1份。
(二)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需提供:
1、《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门诊病历,验原件;
3、疾病证明书,原件1份;
4、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1份;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6、与住院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7、居民身份证件,验原件;
8、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原件1份;
9、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在南宁市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未直接结算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验原件;如无法提供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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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报销材料: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需提供:
1、《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门诊病历,验原件;
3、疾病证明书(限急诊留观提供),原件1份;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5、与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6、居民身份证件,验原件;
7、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在南宁市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未直接结算情况说明,原件1份;
8、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验原件;如无法提供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