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促进提升消费能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办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并制定了管理相关规定。
二、覆盖范围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采取“直冲本息”和“定额提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与合作银行、银政通平台等金融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方式,实现了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均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在行业中率先实现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按月提取还贷”的适用对象和具体实现方式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二)“直冲本息”与“定额提取”的适用范围
1.“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补扣。
该方式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2.“定额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该方式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3.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定额提取”。
(三)“定额提取”收款账户的约定
1.缴存职工如为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的持卡人,提取资金划转至委托扣款账户。
2.其他符合“定额提取”办理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无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I类银行储蓄账户。
3.上述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四)“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需要符合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没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等条件。
(五)“按月提取还贷”与存量“按年委托提取”
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六)“按月提取还贷”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线上办理,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临柜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七)同一笔贷款多名签约人,每月执行协议的顺序
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缴存职工签约的,默认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执行每月的“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
(八)每月执行协议的日期
“直冲本息”的抵扣日为每月还款日当日。
“定额提取”的提取日为原则上为每月还款日前两日。
缴存职工在还款日至当月末期间签约的,于次月起执行。
(九)按月提取协议的变更
为满足签约人差异化需求,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了“定额提取”收款账户变更和协议签约顺序变更两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