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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3-20 17: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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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形势,科学设定目标任务

  1.正确认识人口发展趋势特征。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我省既有生育率降低、老龄化加剧等全国人口发展普遍规律,又有自身特点和有利因素,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向“低出生、低死亡、负增长”趋势,人口规模有所减少,但我省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较高,劳动力总量较充裕,仍然保持着人口红利期的发展势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均衡发展有一定比较优势。立足人口形势新变化和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充分发挥人口发展有利条件,优化生育政策,激发生育潜能,稳定人口规模,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2.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强化基层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跟踪监测全省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实现生育健康、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户籍管理、就学升学、婚姻家庭、殡葬事务、医保社保、就业创业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完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3.科学设定人口发展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千分之四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法规体系及配套政策更加完备,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千分之三以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8个左右,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适应。

  按年度分解设定人口目标,根据全省人口发展形势做动态调整。

  二、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加快完善政策支撑

  4.做好法律法规调整衔接。及时做好新修订的《吉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与相关政策法规有效衔接,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推动政策落实。

  5.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三孩群体,已经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完毕的,维持原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受理、处理。要深入细致做好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违法生育群体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好超生处罚等历史遗留问题,不留死角。

  6.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县以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日间照料站等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加快生育登记跨省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7.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争取将我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

  8.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9.支持托幼育协同发展。综合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办园条件及学制结构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推动托幼育协同发展。

  10.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11.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最高提供20万元婚育消费贷款,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程度降息优惠。

  12.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全省所有城市落户限制,省外户籍夫妇按政策生育子女在我省落户的,即可获得市民待遇。

  13.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健全妇幼保健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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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落实母婴安全相关制度。开展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对高危孕产妇专人专案、全程管理、集中救治。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高临床救治能力。

  15.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等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现县级以上行政区都有一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

  16.提高儿童基本医疗能力。强化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筛查、诊断、干预。建设儿童友好医院,全面提高儿童医疗救治能力。

  17.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18.弥补生育服务短板。强化婴儿保温箱、新生儿辐射抢救台等关键急救设备配置,满足妇产科、儿科救治需求。强化农村妇幼健康资源供给,通过医联体对口支援等方式,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强化妇产科、儿科医务人员系统培训,每年定期举办诊治能力、救助技术提升等培训班,分批轮训、分类指导,提高服务能力水平。

  19.科学诊治不孕不育。开展孕育能力提升技术专项攻关,提升不孕不育诊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

  20.统筹规划托育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市(州)级行政区要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从促进服务体系建设、事业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支撑等方面,建立健全土地使用、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支持机制,推动方案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1.创建托育服务品牌。加强托育服务诚信建设,培育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打造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知名品牌。

  22.拓展普惠服务渠道。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多样化托育设施。支持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区以较低成本、较长租期将各类房屋设施用于托幼服务,加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支持医育结合托育机构建设。

  23.推动托育专项行动。组织市(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土地、融资等一揽子政策支持清单,签订城企联动协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强普惠托育设施建设,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24.壮大托育服务队伍。制定托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育标准,扩大中、高职托育服务专业招生规模。强化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服务人才。提升托育服务行业美誉度,引导提高托育服务从业者薪酬待遇,壮大托育服务队伍。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规范育婴师、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25.加强托育服务监管。制定实施《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督导托育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托育服务,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健全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减轻生育子女夫妻生活压力

  26.降低生育成本。继续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免费制度。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推进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单病种付费。实施高危孕产妇相关疾病按病种付费。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7.降低养育成本。结合国家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优惠政策。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工作。

  28.降低教育成本。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推进城镇小区配套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规范各种校外培训机构,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29.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防止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商定有利于照护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好工作和家庭关系。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保障相关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30.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31.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建立健全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扶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护工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探索建立公益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32.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强化属地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七、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33.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人口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34.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利用吉林女性微信公众号、吉林妇女儿童网等平台,广泛宣传生育支持政策等,引导晚婚大龄青年尽早解决婚育问题。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35.做好宣传引导。制定宣传方案、宣传提纲,加强政策解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把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人口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创建新型婚育文化、家庭文化,全面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36.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对标对表36项工作举措,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根据人口发展形势,健全年度工作计划,逐年制定任务清单,任务完成一项,清单中核销一项,实现工作落实情况和进度动态调整完善,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重点任务分工表,制定各项政策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以部门发布实施细则时间为准。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2月中旬前报告本地本部门人口工作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总报省委、省政府并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THE END

TAG:人口  政策  计划生育  家庭  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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