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申报情况
(一)上年度财务实际列支数
1. 年末职工人数:用人单位 2020 年底从业人数。
2. 工资总额:用人单位 2020 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与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总额相一致)。
(二)本期申报
1. 缴费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花名册》中人数)。
2. 年申报缴费基数:申报人员申报的 2021 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 12 个月。
3. 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相一致。
(三)本期申报差额
指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 2020 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数,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扣减因素合计+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
(四)单位缴费水平
1. 2020 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 2020 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2. 2021 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
二、调整因素
(一)扣减因素
1. 2020 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 2020 年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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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关系在原单位人员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使用的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留存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留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 2020 年参保缴费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资料。
3. 聘用退休人员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留存相关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资料。
4. 劳务派遣(代理)人员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须留存《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须留存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参保证明。
5. 实习人员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等不属于本单位参保对象的人员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留存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 其他:填列不属于上述五项需扣减的因素。
(二)增加因素
1. 2020 年新增参保人员及工资总额:2020 年新进单位参保且未支付满 12 个月工资的人员(不含 2020 年 1 月份进单位且领取工资人员)。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后又在当年离开,不作为 2020 年新增人员,在 2020 年减少参保人员中填列(包括工资总额)。
2020 年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按 2020 年新增参保人员应申报的2020 年度月缴费基数乘以其未发工资的月份计算。例如某职工 2020 年 5月到单位参保,其 2020 年 5-12 月的月平均工资为 3500 元,即申报的 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为 3500 元,则 2020 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应为其1-4 月份差缺的工资总额 14000 元(即 3500×4=14000)。
2. 不发放工资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参保缴费但本单位不发放工资的人员,工资总额按其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确定。
3. 其他:其他需要调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