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应该申请不动产登记?
需要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很多,以房地产登记内容为例,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1、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2、土地用途经过批准发生改变,可以申请用途变更登记。
3、房屋及其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与,权利人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4、利用房地产物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5、发现自己的权利登记有误,或者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6、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而他人不配合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7、房地产灭失或房地产权利人放弃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8、购买房地产,但暂时还不能进行房地产转移登记,为防止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二、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而且无法补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审查时限不包括公告时间。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为了服务群众,登记窗口一定会简化程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