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二、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暂不纳入本通知保障范围。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予以支付。
三、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实行单行支付,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分析评估,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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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