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内户籍迁移
在泉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直接迁移即可!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2、非自有产权房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条件
1、居住在我市,有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2、居住在我市的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所辖区域),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3、居住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4、租住我市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规定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允许落户。
在中心市区以外,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区)内名下无自有产权房产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落户到居住地社区公共地址。
(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所需材料
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
(1)自有商品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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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资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及关系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非自有产权房产: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等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提供就业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3)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材料。
(4)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租住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暂居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本县(市)或市辖区居民,无法办理暂居住登记的,租住期限以租赁合同及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无法提供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四)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人员迁入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