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缴存基数进行调整,部分单位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废止。
一、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
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二、相关问题解答
1、职工缴存额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如何认定?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缴存基数有上下限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天津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因此,职工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9730元。
3、新调入职工在调入单位核定缴存基数时,与职工工作单位变动及原单位工资有没有关系?
答:新调入职工在调入单位核定缴存基数时,与其工作单位变动次数及原工作单位工资收入无关,仅以新调入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按规定核定缴存基数。
4、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核定首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核定缴存基数是否是一回事?
答: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缴存首月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年度调整时的缴存基数核定不是一回事。
5、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缴存首月的缴存基数如何核定?
答:新招用的职工从到单位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以缴存首月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全月应发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020年1月至12月新招用或调入的职工,在2021年7月进行缴存额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招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20年12月在招用或调入单位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新招用和新调入的职工,在2021年7月进行缴存额调整时,调整时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