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24年第一批人才限价房销售购买对象
《“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印发实施后取得“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的1型、2型、3型、4型人才。
1型保障对象
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
2型保障对象
福建省高层次B、C类人才,福州市第一层次人才 (D类);
3型保障对象
福州市第二层次人才 (E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
4型保障对象
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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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型保障对象
2020年10月27日以后引进的福州市第三层次人才 (F类)、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 技师班毕业生
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的人才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人才以家庭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申报,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保障对象应在福州市市属用人单位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区属用人单位工作,其中:企业地方贡献应为福州市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合伙制企业等不产生企业地方贡献的其他类型用人单位,申报人个人地方贡献应为福州市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
(2)保障对象应与福州市市属或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满3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
(3) 保障对象应在福州市四城区落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4)人才保障家庭应在福州市四城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申请家庭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温馨提示
省高层次特级人才、福州市工作的省市引进生、科级行政挂职博士不受用人单位及社保缴交的属地限制;省高层次特级人才、外籍、台港澳人才不受落户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