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吉林省调整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次公布的标准中,既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也涵盖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确定标准。其中,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1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为每人每月增加11元;在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9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8元。
在新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上,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为每人每日22元;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则分为一级伤残每月200元,二级伤残每月190元,三级伤残每月180元,四级伤残每月170元,五级伤残每月130元,六级伤残每月120元,七级伤残每月90元,八级伤残每月80元,九级伤残每月70元,十级伤残每月60元。
1、伤残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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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时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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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
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上伤残等级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规定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 或者30%(每年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 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住院期间伙食、住宿费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 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 和60% 的标准,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 工亡补偿金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10万元工亡补偿金。
2. 生活护理补偿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按照护理等级,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6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万元。
3. 伤残补偿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和职工伤残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偿金标准: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4万元;三级伤残3.5万元;四级伤残3万元;五级伤残1.2万元;六级伤残1万元;七级伤残0.5万元;八级伤残0.4万元;九级伤残0.3万元;十级伤残0.2万元。
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伤残补偿金标准: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4万元;三级伤残3.5万元;四级伤残3万元;五级伤残2.8万元;六级伤残2.6万元;七级伤残1.3万元;八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0.7万元;十级伤残0.6万元。
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伤残补偿金用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支付后仍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必须全部给付工伤职工。
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待遇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