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有关背景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对积极生育的支持力度,经认真调研、深入研究、反复讨论、精细测算,对标国家、省医保局相关要求,以及国内其他副省级城市政策现状,市医保局等5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和管理权限,经多轮意见征集后形成我市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调整方案。按照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作为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后将调整的第一个政策,省医保局赋予成都为全省作示范标杆的重要使命,于2024年4月3日批复同意,形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
二、调整原则
(一)顺应省级统筹导向。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统一规范方向,采用限额支付方式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促进合规保障、有效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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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政策一体推进。贯彻落实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理念,推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同步调整、缩减差距、政策结构相对统一。
(三)合理提高保障水平。参照基本医保住院费用保障水平及副省级城市、省内各市州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结合城市发展定位及基金承受能力,调整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1000元;生育医疗费标准调整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700元;生育医疗费调整为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三)为保障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落实合规保障,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为基础,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内不设起付线;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据实支付。
四、实施时间
《通知》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成都医保局,链接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9/2024-05/10/content_0b672849bf0c4e01a6485c4f907be3d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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