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
新入户奖励为一次性发放,标准如下: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5万元;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3万元;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人力资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除外)。
由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管辖的单位,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项目。
二、申请人
(一)入户本区条件:入户时间应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且申请人入户本区不超过3年(原已迁入本市高校集体户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入本区视同首次入户)。
入户时间以户口簿个人页迁入本区当日起计算。
(二)学历学位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社保缴纳条件:入户后在申请单位工作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申请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单位,社会保险费无补缴、代缴情况。
2022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入户本区的人才,入户后在同一单位连续社保缴纳1年以上,后续因企业注销、裁员等原因工作变动导致不满足申请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同一单位要求的,只要其符合原政策奖励的其他条件,且在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政策过渡期期间内仍满足在本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及服务的各类机构)连续缴纳社保,社保缴纳期间无中断的要求,原单位的连续缴纳记录可与新单位的连续缴纳记录合并计算视同为“同一单位”,适用本条款。
(四)年龄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符合《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间入户本区的人才,截至2023年申请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已满30周岁不满31周岁,硕士研究生已满40周岁不满41周岁,博士研究生已满45周岁不满46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已满45周岁不满46周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已满50周岁不满51周岁的,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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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条件:
1.从事科技创新及服务的各类机构工作的申请人须为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
2.人力资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须是该公司中高层管理岗位且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在本区公司的非劳务派遣人员。
三、有关说明
(一)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20)82510745,(020)82108997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4楼A区415窗口
(二)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广垦商务大厦8层818室
投诉监督电话:(020)82185953
服务监督邮箱:www.ruhujiangli@163.com
(三)“以上”“不超过”“以前”“之前”“起”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四)本项的申报期限,均以申请当天作为截止时间。申请人及申请单位必须在申报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有效的申请材料,且提交申请须在2024年8月31日24:00前完成。
“申请当天”是指申请人及申请单位实际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本项申请,以系统记录的有效提交时间为准。
(五)本次扶持资金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支付单位将从申请人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中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相关款项直接划拨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符合本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协议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单位,按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