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待遇
1.低保金。
按照低保标准与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确定人均保障金额,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广州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为1238元/人月。
2.特困供养金。
特困供养金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黄埔区农村2413元/人月、番禺区农村2512元/人月、南沙区农村2121元/人月)。
3.临时救助金。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先行急难救助的,人均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4.分类救济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向该成员计发生活补助金:(1)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2)无子女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3)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认定为广州市一类或二类“门特”的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人员,不重复计发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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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费性减免及补贴。
包括公租房、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燃气费、电费、水费、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等减免,污水处理费(7元/人月)补贴,以及乘坐广州市域内公共交通费用优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不享受电费减免)
6.照料护理服务。
全自理、半失能或全自理的特困人员分别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30%、60%的照料护理标准享受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
7.专项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可向医疗、教育、住建、人社、司法等相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
8.价格临时补贴。
满足特定条件下,由发改委牵头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