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保异地安置报销标准
异地安置地(居住地或工作地)联网医院住院直接结算标准
1.执行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2.执行参保地(即大连市医保报销标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起付标准及基本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850元(在职85%退休92.5%)、二级医院500元(在职88%退休94%)、一级医院300元(在职90%退休95%),特殊病种减免起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符合辽宁省和大连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现金垫付报销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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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居民:起付标准及基本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300元(75%)、二级医院200元(85%)、一级医院100元(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低保居民: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75%、二级医院85%、一级医院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老年居民及低收入人员:起付标准及基本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850元(70%)、二级医院500元(80%)、一级医院300元(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居民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由居民大病保险按分段比例支付。
现金垫付医疗费的情况
1.如病情确需转往非安置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安置地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单;
2.非安置地突发急诊急救就近住院的,须提供急诊急救病志;
3.享受门诊规定病种、门诊统筹、门诊特药及门诊管理病种待遇的,须提供相关门诊病志及处方明细;
4.安置地联网医院直接结算未成功退改为现金住院的;
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6.不符合就医地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