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4.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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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6.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材料
1.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2.付款发票;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4.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5.身份证;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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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取期限
自《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