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标准是什么?
职工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自2022年2月10日起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放置或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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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发标准发放。其中,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如何规定的?
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且正常参保缴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当年度新参保的单位,按其当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