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4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6年8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原省地税局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99号,以下简称299号文件),从印发实施至今,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99号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重新发布实施。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组织起草了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待遇标准、领取待遇条件等内容,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九项29条。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1.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核定的?
1.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2014年10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
2.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3.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从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或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本人月缴费工资核定。
(三)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哪些?
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原临时补贴、工资区类别差、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
(四)视同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1.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简称为“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这里需要说明有两种情形是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一是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是对改革前整建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或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改革前或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按规定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年限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2.改革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工龄,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折算工龄或缴费年限。
(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后,改革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本息予以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在本人退休(职)时一次性发给参保人员,不计入养老金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
(六)参保人员离境定居后个人账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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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定居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离境定居且丧失中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前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
(七)关于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2016]267号)和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2016]84号)规定,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或降低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过渡期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甘政发〔2015〕86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八)过渡期内退休的人民警察,其警衔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精神,新的《实施细则》作出规定予以明确,过渡期内退休的人民警察,其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中的“B”项,包含其本人2014年9月警衔津贴标准。其中“B”项指的是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九)为什么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额纳入过渡期内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号)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额的85%相应增加的额度,计入其养老金;201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的待遇确定办法计发养老金时,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额的85%相应增加的额度,纳入过渡期内老办法养老金计发标准。这次也在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十)哪些人员可以享受退休“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特殊人群调节金待遇?
改革前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中小学老师和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野外地质勘探队和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高出部分等项目的参保人员。
(十一)改革前已退休(职)人员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包括?
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发的退休费、退休补助费或退职生活费;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区类别差、高原补贴、保留补贴、退休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高龄补贴等。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符合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其他条件的,可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1.男性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地厅级及以上级别男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
2.女性工作人员
(1)女干部
地厅级及以上级别女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其他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2)女工人
机关事业单位中,身份为工人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工作人员,其退休年龄按照上款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规定执行;身份为工人且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时已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55周岁退休,并按所聘岗位计发养老金。
其他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且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4.退职: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五)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退休时间?
参保人员退休(职)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出生时间的参保人员,以审核认定的时间为准。
(十六)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由单位和个人按其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为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计算到月)与其实际缴费指数的算术平均值,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计算方法为:本人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十七)改革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调动到企业的,或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新制度实施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新制度实施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新的《实施细则》从什么时间实施?
从2021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期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