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一览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23日
一、办理原则:
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指导、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办理流程:
三、设计图审与公示公告
1.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2.协议、设计图纸等在增设电梯房屋所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所在街道、社区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达成调解协议;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社区核实盖章。
四、并联备案与工程施工
1.增设电梯所在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并联备案;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建部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备案的加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备案专用章”,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因存在增设电梯位置特殊等原因,确有需要现场查勘的,由区住建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联合查勘;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后,将申请资料返回区住建部门,由区住建部门统一回复申请人;
4.增设电梯备案后,施工单位开工前,申请人应向所在区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电梯井道的土建施工过程接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告知手续,还应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监督检查,电梯安装施工过程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竣工验收与使用登记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申请实测,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3.申请人到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单元所有业主共同推举一名或两名业主代表人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区住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4.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六、建档移交与公积金提取
1.工程竣工后,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请人应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将建设工程相关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自申请人递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区公积金管理部在建档移交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提取相关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增设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符合电梯救援相关要求。安装前应报告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必须在原房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住宅增设电梯后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三)办理要求
增设电梯工作应当遵循“四个统一”的办理要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增设电梯工作专人、专章、专窗、专办;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
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积极支持增设电梯各项工作。
八、鼓励政策
九、补贴政策
十、办理所需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