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司乘人员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41号)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货车司乘人员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货车司乘人员管理
(一)严格实行来(返)沈报备。所有货车司乘人员来(返)沈前,至少提前24小时主动报备车辆车号、行驶路线、抵沈时间、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及核酸检测报告等情况。
1.在沈有固定居所的货车司乘人员,通过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向属地指挥部报备。
2.外地来沈在沈无固定居所的货车司乘人员,由本市收(发)货单位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向属地指挥部报备。
(二)严格实行入沈查验服务。各公路疫情防控检测服务点要严格查验货车司乘人员体温检测、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采集登记相关信息。强化货车司乘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货运车辆、人员的实际行程实行通行管控。
1.域外重点管控地区(含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沈人员,一律施行集中隔离。
2.域外其他地区来(返)沈人员,严格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其中: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现场釆集样本,登记后可通行;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现场登记并釆集样本,结果为阴性后方可通行。
3.行程码显示只有沈阳本地行程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人员,可通行。
4.司机及乘客温度异常的,由卫健医务人员进行温度复核。经复核仍异常的,来自重点地区人员规范转运至发热门诊就诊,来自其他地区人员自行到发热门诊就诊,卫健医务人员做好告知及登记工作。
5.各公路疫情防控检测服务点要设置重点物资运输快速通道,对于运送重点物资的车辆要优先查验,保障快速便捷通行。
6.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应从采集样本时间开始计算,如检测报告上未标注釆样时间,计算时间从报告日期零时算起。
(三)严格来(返)沈车辆及司乘人员在沈期间管理。
1.货车司乘人员无需在沈过夜停留的,由收(发)货单位引领其至目的地装(卸)货物后闭环送其离沈。
2.需在沈过夜停留的域外重点关注地区来(返)沈人员按照如下分类进行在沈管理:
在沈有固定居所的货车司乘人员由居住地所在社区(村)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在沈无固定居所的货车司乘人员经收(发)货单位属地指挥部同意后,由收(发)货单位提供《承诺书》,派人自检测服务点接走,送至属地指挥部指定地点,全程按照重点关注地区来(返)沈相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并闭环管理。
3.需在沈过夜停留的域外其他地区来(返)沈人员按照如下分类进行在沈管理:
在沈有固定居所的货车司乘人员需在沈过夜停留的,由其居住的所在社区(村)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在沈无固定居所的货车司乘人员需在沈停留的,经收(发)货单位属地指挥部同意后,由收(发)货单位提供《承诺书》,派人自检测服务点接走,送至属地指挥部指定地点,全程按照域外其他地区来(返)沈相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并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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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从事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对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需持有《辽宁省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通行证》。对司乘人员检测体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卡(含行程卡带*号),签订个人疫情防控承诺书,即可通行。对未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现场进行1次核酸检测,司机签订承诺书,无需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也可通行。其中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车辆和未能提供司乘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收(发)货单位严格落实闭环管理主体责任,进行“铁桶式”管理。属地政府落实闭环管理措施。在农贸市场要设置缓冲区,大货车装、卸前做1次抗原检测,合格后方可装卸。市公安、交通、发改、卫健、疾控、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监管措施。
(五)严格在沈运营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在沈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运司机要严格遵守市指挥部各项指令,非必要不离沈,不从事中高风险地区运输服务。同时,要按照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并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要求,落实好个人、车辆及货物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加强来(返)沈人员服务保障
各地区要按照要求设置重点管控地区、重点关注地区返沈车辆专用停车场,为隔离人员提供停车、卸货、消杀等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卸货中转场,提供对即进即走车辆的货物卸货中转服务。对无法安排卸货中转的,由收货单位(接货方)在公路疫情防控检测服务点将车辆引领至目的地,做好装卸人员防护,进行无接触卸货。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设货车司机服务驿站。开辟专门停车场地,设置大货停车区域,安装物理隔离护栏,为货车司机提供简餐、热水、充电、卫生间等生活保障服务。针对不同风险地区来沈人员实行分级分区管理,由卫健、交通、社区、物业组建团队,加密消杀频次。在站内设置核酸检测服务点,每天对大货司机进行行程登记、核酸检测。同时,驿站要加强货车司机及工作人员闭环管理,阻断与社会面的接触。
三、严格责任落实
(一)货车司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支持配合属地指挥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听从统一安排,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来(返)沈报备制度,不隐瞒行程。如本人及随车人员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觉减退和腹泻等症状,要立即报告所属社区(村),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就诊,并配合公安、疾控部门做好流调等工作。
(二)收(发)货单位是外地来沈无固定居所货车司乘人员在沈期间疫情防控责任主体,承诺落实并认真履行闭环管理责任,负责向属地指挥部报备并至检测服务点引领车辆入沈,监督司机落实全程防控措施并提供必要服务。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商超、市场、企业等参与货物运输的市场主体要主动落实责任,严格查验进出车辆及人员的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加强进出货车司机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工作。
(三)运输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强化驾驶员培训教育,督促司机落实市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等相关要求。
(四)货车司乘人员居住地、收发(货)单位所在地社区(村)要全面加强司乘人员管控,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责任,全面掌握本辖区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信息,做好来(返)沈货车司乘人员的报备,提供必备服务,做好转接准备工作,做好司乘人员隔离管控等工作。同时,要建立必要的沟通和信息传递机制,确保信息推送及时、准确,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各区、县(市)指挥部要为来(返)沈车辆及司乘人员提供必要的停车、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设施及服务。加强对货车司机、司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村)、收(发)货单位的管理,督促各方履行责任。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强化行业监管,对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和省、市相关政策、指令要求,督促货运企业和货车司乘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疫苗接种、核酸检测、车辆及货物消杀、人员防控等相关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公安部门要利用大数据平台对司机健康码等信息造假、逃避检查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违法违规问题查处
(一)货车司机通过更换手机卡故意隐瞒行程或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手段,逃避疫情检查服务点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未经报备擅自驾驶车辆外出经营后来(返)沈的,视为自重点管控地区来(返)沈人员进行管理,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三)对因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或产生严重传播风险的,将依规依法处理;对重点物资保障企业和运输企业,实行通行熔断,收回已办理通行证,同时暂停新办理通行证,并依规依法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疫情防控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相关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