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兰州红古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理指南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0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女性18-52岁、男性18-57岁)、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红古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9.网络商户;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0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 (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8%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自然人个体和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01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0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创业担保贷款范围
个人及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四、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经营流动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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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款额度及期限
01
个人及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责任限额分别为 20 万元、 5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0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反担保方式
01
个人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2.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
02
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03
企业借款人可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八、创业担保贷款限制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经营活动及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九、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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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借款人自愿提出,配偶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一式二份);
三、借款人个人简历(一式二份);
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七、《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审核表》或担保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以反担保人工资为反担保方式的须提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审核表》、反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以房地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资产他项权证》及其他手续。
八、其他材料。
不同类别借款人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
7.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网络商户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十、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交材料
1.《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二份);
2.担保贷款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安置符合条件人员比例)(一式二份);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4.银行开户账号原件;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
6.企业章程(一式二份);
7.股东会和董事会关于借款事项的决议(一式二份);
8.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9.法人简历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0.财务负责人简历(一式二份);
11.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2.单位职工花名册和安置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13.安置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退役证》或《军官转业证》、刑满释放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4.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5.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6.贷款当月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7.反担保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01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资料。借款人向城关区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点提交《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审核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二)区就业服务中心(担保中心)、经办银行书面审核。区就业服务中心(担保中心)、银行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资料初步书面审核,无异议进行入户调查。
(三)经办银行、街道社区贷款入户调查。经办银行和街道社区就业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贷款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街道社区填写入户调查表,并在审核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银行进行发放贷款。
(四)银行评估放贷。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调查至发放,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工作日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02
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前实地调查区就业服务中心(担保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微企业贷款受理、调查、审核至推荐。由经办人签字后提交创业担保贷款审贷会议审核,按规定加盖公章后转经办银行评估放贷。
(二)经办银行审核评估放贷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调查至发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受理地址及电话
红古区平安路890号 红古区就业服务中心。电话:0931-6222710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咨询方式
红古区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931-6222710
注:贷款申请人可到商铺注册地所属街道社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