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1.申请互换的承租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没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行为;
②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
③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书面达成一致意见;
④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
⑤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
⑥原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
⑦原承租房屋无拆改或已恢复原状;
⑧原承租房屋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2.互换流程+材料:
①承租家庭互换住房时,应当向本项目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家庭,准予互换。
②所需材料: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身份证明;《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意向书》;《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③承租家庭互换住房后,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互换家庭原承租房屋租赁合同在其办理完腾退房屋手续当月解除,新承租房屋起租日期自其搬家后次月1日起生效,新的租赁合同期限为该家庭原租赁合同(指互换前承租的住房)的剩余租赁期限,新租金按照换房后的租金标准计算。
新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新调换家庭应当进行续租申请。
互换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资格变化,租房保证金缴存标准升高或降低的,应当办理保证金补交(《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补缴租房保证金通知书》)或退还手续。
注意:项目经营单位禁止将未配租住房或者腾退后的住房与有换房意向的家庭互换。
3.互换平台: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设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承租家庭可登陆后发布、查询房屋互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