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小伙伴们注意啦,必须符合一定的户籍条件、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以及一定的资产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限额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未享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意向登记材料
①《意向登记表》原件。
②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③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 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 18 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供核对。
④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⑤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⑥属于优先配租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仍在有效期内):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 18 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原承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返还原业主证明及腾退声明;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本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转业复员军人、其他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企业或其监管单位出具,证明版本可前往户籍所在街镇领取);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属消防救援人员家庭(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提供有效证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管理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职聘用人员提供其所在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部门开具的工作证明)。
⑦属于失能老人的家庭,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老年人能力等级为 1-5 级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报告。
以上第 2-7 项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意向登记审核期间,如街、区审核部门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未如实填写意向登记表及提交相关资料的,将被取消本次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