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和临时救助要出示哪些材料?
答:(1)广西户籍居民在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时,应出示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a.有效期内的南宁市居住证。
b.租期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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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雇佣(聘用)时间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劳务合同。
d.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声明人居民身份证号、申请人的居住时间,声明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声明内容属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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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认为需要出示的佐证材料。
(2)非广西户籍居民在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时,除出示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的南宁市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外,还应出示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家庭成员关系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a .结婚证。
b.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声明人居民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的关系及连续共同居住的时间,声明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声明内容属实。)
c.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认为需要出示的佐证材料。
(3)在居住地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的居民,除出示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出示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的其他材料,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