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对电动自行车11类17种交通违法行为将进行处罚。分别是:
1.超速行驶的,时速超过15公里以上未达25公里的,处警告;时速超过25公里以上未达35公里的,处罚款20元;时速超过35公里以上的,处罚款50元;
2.未悬挂合法有效号牌的,处罚款50元;
3.未按规定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的,处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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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未戴头盔的处罚款20元,乘坐人未戴头盔的处罚款10元;
5.饮酒后驾驶的,经检测成立的,处罚款40元;
6.服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经检验成立的,处罚款50元;
7.驶入禁止通行区域,包括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的,处罚款20元;
8.驾驶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处罚款20元;
9.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款50元;
10.违规载人,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处罚款50元;搭载2人及以上乘车人员的,罚款50元;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处罚款20元;
11.有交通违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处扣留车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