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规定: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居住地享有接受教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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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居住地享有与居住证持有人同等权利。
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居住地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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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在居住地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稳步有序的原则,根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拥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等情况及连续居住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政策。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