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
一、哪些人能住?
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对供应对象不设收入限制。
二、面积有多大?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三、价格如何?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
四、主要建设在哪些地段?
根据实际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重点在“一点四区”及周边增加供给,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一点四区”是指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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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求:
强化监督管理
●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确定合理的运营期限,存量住房盘活的项目不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
加快建设步伐
● 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市、区县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
● 将在我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应的项目资本金可以降低50%核定监管金额。
提升服务水平
● 积极推进承租人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实现租购同权,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务。
● 提升小区治理服务水平,增强入住群体归属感和获得感,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不得设置物理隔离。
● 推进住房租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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