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84号)
补缴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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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年龄内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但应参未参、应缴未缴或中断缴费的企业职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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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补缴资料(市本级)
1.单位出具补缴申请书
2.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3.补缴期间劳动用工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4.补缴年度工资表职工工作流动,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在原单位造成的中断缴费,原则上按“谁欠费、谁补缴”处理。
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由现工作单位办理补缴。(详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窗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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