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39号令),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规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1.计划内生育。女职工因妊娠和分娩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早期妊娠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市内三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或在其他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早期妊娠检查的,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首次早期妊娠检查费用。
(2)中、晚期妊娠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多次妊娠检查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按规定结算。
(3)分娩。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
2.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期间,其未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的,男职工按女职工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顺产、难产、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检查类、流引产类、住院保胎及并发症类等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男职工配偶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现行标准享受住院分娩报销待遇。其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
(三)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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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按照青政办发〔2019〕18号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补缴后,补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计发;当年度新注册成立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以单位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至该女职工生育月份为时间段计算的该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除全省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或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的缴费基数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缴费基数调整,不作为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基数计发标准。
(四)其他
毕业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1年内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异地转移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在我市用人单位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关于生育保险经办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办法按现行规定及标准执行。具有生育服务资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对符合规定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生育服务手册,刷卡确认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资格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对于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需结算人员的诊疗费填制生育诊疗费结算汇总表,报送所在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报送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定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出具生育诊疗费拨付单、生育诊疗费结算汇总表,并及时拨付基金。
因参保职工异地生育等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包括门诊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等),可于出院后由单位或个人携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医疗费有效票据凭单、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到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工作站办理手工报销。
(二)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申领
男职工配偶分娩出院后,单位或个人可携带出院记录、医疗费有效票据凭单、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到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工作站申领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三)生育津贴支付
生育津贴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次月起,单位可登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为生育职工网上申领生育津贴。单位或个人也可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到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工作站申领。
以上生育保险待遇经办中涉及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共享查询的,无需提供,无法共享查询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其他事项
按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时间,不计算为生育津贴及男职工生育补助金连续缴费时间。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申请人承诺书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