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婚假15天,其中3天国家法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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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去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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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5.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6.将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修改为“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宣告无效:(一)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