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2.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
3.精神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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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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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记载的人口确定;
(2)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统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部分优抚对象),上述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含)以上残疾”认定条件的家庭,按《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4)重残或双残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家庭成员应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6)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见义勇为人员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