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对象及申请条件
供应对象为在宁无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购房证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住房)》或《南京市购房证明(本市户籍单身无住房)》;
2.未在南京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其中,35周岁以下个人还需提供在南京累计缴纳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单身)》;
2.在南京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3.提供自开具购房证明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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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人才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人才购房证明》;
2.未在南京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3.在南京无自有住房。
转让要求: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一)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或个人,也可以报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须在选房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动办理好实物配租合同解约和租赁补贴停止领取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资格。
(二)本项目签订两方合同,其中甲方(卖方)为壹城,乙方(买方)为申购人。甲方负责履行销售实施、前期物业、房屋交付、大产权办理等工作,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公有权人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三)申购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四)申购人应如实填写个人及家庭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若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解除等后果,由本人承担,相关流程依据合同执行。
(五)本次试点供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工作将同步发布政策问答,问答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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