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职工医保待遇
依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依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依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标准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应当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就医报销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百分之八十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多次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年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六至十倍,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退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三十年、女性满二十五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标准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每减少一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百分之三。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以补缴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