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保待遇衔接
一、以城镇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待遇衔接
(一)以下三类人群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下同)支付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1.外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至我省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
2.省内医保关系发生变动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
3.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待遇规定如下:
1.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其可按城镇从业人员身份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
2.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参保缴费后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
2.连续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30%享受待遇。
(三)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费用本月或次月到账的视为正常缴费。
二、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待遇衔接
(一)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下同)支付待遇。
(二)参保人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参保缴费后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三)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在非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参保缴费后,即可按照当年度现行标准的30%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上述参保人群在上半年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下半年缴费的,需一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
三、重点人群参保待遇衔接
(一)下列人群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就业的;
2.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期间就业的;
3.军人退出现役或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就业后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
(二)因无法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待遇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退休人员自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之日起、无能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自认定之日起,可在90天内(含90天)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90天的,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按照本文第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执行。
(三)经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其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在省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人才引进之日起90天内(含)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90天的,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按照本文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执行。
(四)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按《海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琼医保〔2021〕171 号)规定执行。纳入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琼府办〔2021〕58 号)规定执行。
(五)已经连续2年(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满2年的,参保缴费后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现行支付标准的50%享受待遇,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
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标准
(一)城镇从业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后,当年度起付标准在城镇从业医保中已付的不再起付,相关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二)城乡居民医保转为城镇从业医保后,当年度起付标准执行城镇从业医保起付标准,相关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执行城镇从业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三)基本医疗保险降低报销比例部分不进入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