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经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条件: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指年龄在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备注:
1.创业孵化服务主要包括:创业指导、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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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
3.孵化时限不超过3年;
4.分公司不可作为孵化主体申请;
5.就业创业补贴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补贴标准:每年每户3000元,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
3.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4.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①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如:《学生证》(加盖学期注册用章)或在校证明;
②属毕业生的,需提交《毕业证书》;
③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交《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④属港澳台青年的,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⑤属就业困难人员,属本市户籍不需提交材料;属本省外市户籍的需提交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
⑥属返乡创业人员,需提交《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其中属外出求学返乡人员需提交《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⑦属退役军人的,需提交《退役证》。
5.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包括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项目、责任义务等内容)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
6.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7.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8.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材料。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登录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网上申请。
窗口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并通过高拍仪录入系统,即刻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提交上一级复核;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复核。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在《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加具复核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批;
4.审批。对受理审核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创业孵化补贴汇总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并报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5.审批人员须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的形式送达申请人。
6.核定划拨。财政部门对《创业孵化补贴汇总审批表》进行核定,核定无误的,将资金划拨至申请单位账户,人社部门跟踪并记录资金划拨情况。
*具体办理以经办机构要求为准。
办理时限:
1.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予以20个工作日办结(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