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㈠具有本区户籍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应当具有三水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和工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机动车辆,但行驶证上登记为营运性质且核定载质量1.5吨货车和七座以下客车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
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区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人士,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含租住公有住房),且同户籍或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同时符合以上第2、3、4、6点申请条件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㈡在三水区稳定就业的非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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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非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常年生活和工作;
2.申请人持有本区居住证,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机动车辆,但行驶证上登记为营运性质且核定载质量1.5吨货车和七座以下客车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
㈢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7年;
3.在佛山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㈣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佛山市无自有住房;
3.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19]20号)